(2017)陕0802民初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亚东、白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东,白芳芳,党建雄,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49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负责人李国庆,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峰,系该行职工。被告:李亚东,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白芳芳,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党建雄,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何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东、白芳芳、党建雄、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