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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对刘国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443号申请人: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淑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国平,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平名下燃油补贴21430.8元,申请人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平名下燃油补贴款21430.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吉林泰安的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30.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