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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毓英与程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毓英,程麒麟,王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毓英,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麒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审被告:王文君,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姚毓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5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毓英上诉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没有超过答辩期。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借款人所在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程麒麟未作答辩。王文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接受货币一方系指诉请接受货币一方即起诉原告,而非上诉人认为的接受借款的一方。故上诉人该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是否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因该情节不影响本案管辖的最终结果,故本院不再赘述。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