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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6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李健、龚海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龚海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6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龚海日,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梁敏,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岑溪市。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龚海日、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48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海日、梁敏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054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1日扣划了梁敏名下的存款7500元。2017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和解协议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志鹏审判员  黄 友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