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京发、沂源县东里镇前西长旺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发,沂源县东里镇前西长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京发,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前西长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子花,主任。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前西长旺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前西长旺村村民委员会在沂源县东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代管资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沂源县东里镇前西长旺村村民委员会在沂源县东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代管资金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