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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丰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金运大厦****室。法定代表人:侯艳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丰,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丰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兰仲裁字[2016]第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永丰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永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对外投资。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丰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李永丰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兰州仲裁委员会兰仲裁字[2016]第6号裁决的诉讼。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执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且再申请执行的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丽莉审判员  赵三岗审判员  冉红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