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阮竹平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裁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竹平,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211号原告阮竹平,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原告阮竹平因不服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竹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竹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竹平撤回对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竹平负担。审 判 长 彭国军代理审判员 邓雨舒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