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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庆发、张庆行等与孙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发,张庆行,孙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2315号原告:张庆发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原告:张庆行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被告:孙亚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原告张庆发、张庆行与被告孙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发、张庆行,被告孙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发、张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人工资费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1日,中吉大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磐石市隆昌二期、隆昌三期、金色都汇小区的天然气配套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孙亚民,孙亚民将人工部分包张庆行、张庆发。张庆行、张庆发招用其他人从事打压、焊接等工作,工程结束后,孙亚民为俩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明确表明拖欠原告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事后,虽经原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被告孙亚民辩称,对于原告所诉请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起诉的数额有异议,其已经给付了一部分钱,剩余工程款153,834.27元未给付。同意给付153,834.27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张庆发、张庆行举示的证据1,欠据一份,拟证实孙亚民拖欠张庆发、张庆行工程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1日,中吉大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磐石市隆昌二期、隆昌三期、金色都汇小区的天然气配套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孙亚民,孙亚民将人工部分包张庆行、张庆发。工程结束后,孙亚民为张庆行、张庆发出具欠据一份,现双方均认定孙亚民尚欠张庆发、张庆行劳务费153,834.27元。本院认为,张庆发、张庆行向孙亚民提供劳务,孙亚民理应足额向张庆发、张庆行支付劳动报酬。拖欠给付是无理的。综上所述,张庆发、张庆行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庆发、张庆行拖欠工程款153,834.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5.00元,减半收取2,457.50元,由原告张庆发、张庆行负担769.15元,被告孙亚民负担1,68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炯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