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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维刚、朱剑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刚,朱剑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维刚,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朱剑圣,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刚与被执行人朱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维刚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18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胜审判员  黄庆勇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