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刘志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65号罪犯刘志海,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3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志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志海与被害人刘志军系同胞兄弟关系。2010年10月一天晚上8时许,刘志海与刘志军在四平市铁东区一家烧烤店喝酒,酒后刘志海拉刘志军回家,刘志军不走,刘志海用拳脚殴打刘志军的头顶部、右前额部、右颞部等部位数下,致刘志军死亡。作案后,刘志海找来被告人毕永利帮助将刘志军的尸体掩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志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