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8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东莞市星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谭进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东莞市星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谭进恳,杨涛,宋明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8808号之一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文明一路9号富绅大厦7层01号704单元。负责人:丘濬源。委托代理人:陈明钦,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煌伟,系该公司法务。第一被告:东莞市星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贝新村同乐东路2排3号。法定代表人:谭进恳。第二被告:谭进恳,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徐闻县。第三被告:杨涛,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地址:广西平安县。第四被告:宋明礼,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谭进恳、杨涛、宋明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四被告宋明礼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对第四被告宋明礼的起诉。审 判 长 朱 雄审 判 员 杨燕红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晓琳书 记 员 李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