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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党进平、吕可、薛羊闯、党雨露、平顶山市红将军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贤、路宏伟、姚倩飞、李静、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燕,党进平,吕可,薛羊闯,党雨露,平顶山市红将军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贤,路宏伟,姚倩飞,李静,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进平,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可,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羊闯,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雨露,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红将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羊闯,经理。被执行人:郑明贤,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宏伟,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倩飞,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晓燕与党进平、吕可、薛羊闯、党雨露、平顶山市红将军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贤、路宏伟、姚倩飞、李静、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进平、吕可、薛羊闯、党雨露、平顶山市红将军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贤、路宏伟、姚倩飞、李静、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静所有的豫DAD5**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史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