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立强曹宁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立强,曹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05民督19号申请人: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302H。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华,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小霞,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田立强,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曹宁,女,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田立强、曹宁尚欠物业服务费7024.57元(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水电公摊费340.7元(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合计人民币7365.2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立强、曹宁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共计7365.27元。支付令申请费16.66元,由被申请人田立强、曹宁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朝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