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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秀莲与北京燕德宝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秀莲,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秀莲,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法定代表人:康思远,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26号一层展厅。法定代表人:蔡志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丹,女,1982年4月1日出生,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上诉人南秀莲、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秀莲、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立红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晓霞书记员  刘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