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亚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崭岭头。法定代表人:郑小春,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赣11民终15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