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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世军与赵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军,赵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928号之一原告:赵世军,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柳江县洛满镇露南村干二屯**号之一,现住柳州市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旋,广西华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赵明,男,1964年11月3日生,祖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原住柳州市柳江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赵世军诉被告赵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世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须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05元,由原告赵世军负担。审 判 长  韦贵志人民陪审员  江先宁人民陪审员  张锦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华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