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翁时丰、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时丰,何丽萍,汤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时丰,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何丽萍,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蕉城区。被执行人:汤夏莲,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翁时丰与被执行人何丽萍、汤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闽092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受理费89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2、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翁时丰提供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何丽萍住所地宁德市××××夏村,未找到被执行人何丽萍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丽萍、汤夏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翁时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