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长发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405号被执行人孙长发,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孙长发盗窃罪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17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长发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孙长发已将罚金5000元交到本院,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立民审判员 周福明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