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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爱玲与刘青平、符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玲,刘青平,符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5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玲,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平,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武义县。原审被告:符祖祥,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上诉人陈爱玲因与被上诉人刘青平、原审被告符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爱玲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爱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