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勇、曾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勇,曾景明,杨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928号申请执行人:熊勇,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曾景明,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杨淑红,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勇与被执行人曾景明、杨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申请执行人熊勇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执9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胜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