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与郭丽霞、袁晓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郭丽霞,袁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负责人张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丽霞。被执行人袁晓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丽霞、袁晓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