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与红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红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民初153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负责人:张多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辉,该公司网格经理。被告:红伟,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通信分公司)与被告红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络通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络通信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通信话费22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6月被告名下使用的***联通号码拖欠话费277.90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未给付。被告红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电话费专用发票和客户入网登记明细表,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话费事实存在,应依法受到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话费277.9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通信话费27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红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赛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