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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守龙、郭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龙,郭子云,孙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异31号异议人孙守龙,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申请执行人郭子云,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孙守海,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子云与被执行人孙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守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于2017年6月16日驳回异议人孙守龙的异议,异议人孙守龙不服本院裁定,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17年9月27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现已重新审查终结。异议人孙守龙称: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403执7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峄城区文昌街13号-1房屋(枣房权证峄城字第A-003745**)、峄城区文昌街13号-2房屋(枣房权证峄城字第A-003745**)两处房产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被执行人孙守海所有,而是由孙法庭所有。且此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家庭所有继承人议定,由异议人孙守龙继承。异议人孙守龙提交的赡养协议书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孙守海赡养其母亲共同生活,异议人孙守龙每月给赡养费300元,其他兄弟姊妹每月探望一次,土地证由异议人孙守龙享有,待其母亲去世后房屋翻建由异议人孙守龙一人所有。为此,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中止执行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403执7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所查封房产予以解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子云与被执行人孙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孙守海所有的位于峄城区文昌街13号-1房屋(枣房权证峄城字第A-003745**)、峄城区文昌街13号-2房屋(枣房权证峄城字第A-003745**)。该两处房屋系被执行人孙守海继承其父母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守海名下。该两处房屋坐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名称系孙法庭,孙法庭系被执行人孙守海及异议人孙守龙的父亲(已去世)。2012年12月10日由六位继承人签字的赡养协议书载明,其父亲孙法庭的土地证有孙守龙享有,待其母亲去世后房屋翻建有孙守龙一人所有。本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包含赠与)、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本案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孙守海的母亲赠与给被执行人孙守海,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已变更为被执行人孙守海,且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发生变更。因此,本院执行该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守龙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曰忠审  判  员  王泉涌人民陪审员员  褚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