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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长印、陈小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长印,陈小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5481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婷婷,系原告员工。被告:郑长印,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小敏,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印、陈小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长印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本金94230.54元,并按所欠垫付款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陈小敏对被告郑长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婷婷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约定:郑长印因购买奥迪汽车,委托原告向银行代办信用卡透支付款购车手续,原告为郑长印提供担保。如郑长印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垫付款的,每日需按垫付款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拖车费、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陈小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为郑长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9月9日,郑长印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原告向该银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就上述《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截至2017年1月1日,银行已累计13期未能全额扣款受偿,银行于2017年1月6日宣布《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前承担共同偿债责任。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为被告郑长印垫款25158.56元,于2016年4月25日垫款21149.13元,于2016年1月13日垫款47922.85元,共计垫付94230.5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因被告郑长印累计13个还款期未足额偿还透支债务而致银行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原告作为共同债务人代被告郑长印向银行支付欠款94230.54元,原告在垫付后有权依照《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郑长印支付垫付款。被告郑长印未按约支付垫付款,还应按《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要求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小敏自愿为被告郑长印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原告垫付后,被告郑长印经催讨未支付的情况下,被告陈小敏对被告郑长印的应支付的垫付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长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94230.54元,并按所欠垫付款本金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陈小敏对被告郑长印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郑长印负担,被告陈小敏连带负担。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郑长印、陈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