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喻晓琴、蔡文叶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喻晓琴,蔡文叶,蔡龙,蔡虎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488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六坝乡六坝村。负责人:范生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胜,男,该公司六坝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喻晓琴,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蔡文叶,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蔡龙,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蔡虎善,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告喻晓琴、蔡文叶、蔡龙、蔡虎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