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令娣、郑州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令娣,郑州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正荣,陈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381号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57号楼3单元1-2层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美针、程新源(实习),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令娣,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娥。被告陈正荣,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陈浩,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令娣、郑州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浩、陈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令娣、郑州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浩、陈正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令娣、郑州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浩、陈正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XX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