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盛昱声与钱利明、秦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昱声,钱利明,秦善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469号原告盛昱声,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钱利明,女,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秦善美,女,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盛昱声与被告钱利明、秦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昱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利明、秦善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昱声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被告钱利明、秦善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原告盛昱声与被告钱利明订立借款协议,约定钱利明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期1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每月支付一次。秦善美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同日,盛昱声给付钱利明50000元。次日,盛昱声又将另200000元转入秦善美的银行卡。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条、汇款信息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利明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以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相关规定,但宜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秦善美作为借款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利明、秦善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昱声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告秦善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审 判 长 袁 辉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