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大行、刘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大行,刘正坤,陈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谢大行,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刘正坤,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陈广仁,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大行与被执行人刘正坤、陈广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正坤、陈广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