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胜新伍贤富与吴明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新,伍贤富,吴明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2307号原告:余胜新,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伍贤富,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吴明秀,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余胜新、伍贤富与被告吴明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余胜新、伍贤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胜新、伍贤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