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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胜新伍贤富与吴明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新,伍贤富,吴明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2307号原告:余胜新,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伍贤富,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吴明秀,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余胜新、伍贤富与被告吴明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余胜新、伍贤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胜新、伍贤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