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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兆妮与祝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妮,祝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417号原告:林兆妮,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执业证号:15101201510888700),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执业证号:15119201611473794),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继军,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妮与被告祝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兆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兆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兆妮负担。审 判 长  杨 丹人民陪审员  彭华均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