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魁亮与刘铁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魁亮,刘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李魁亮,男,192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铁成,男,1977年5月16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铁成前妻魏丹同意扣划名下银行存款偿还案件执行款50,525.00元,执行费658.00元,申请人李魁亮收取案件执行款50,525.00元,同意结案,��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