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87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35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刘某某以其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5中35000元银行存款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5中35000元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35000元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