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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林敏东、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林敏东,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被执行人林敏东,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林敏东、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30462.45元,并支付公证邮寄费322元、案件受理费4822元、诉讼保全费1724元、公告费600元,以上暂计237930.45元。诉讼过程中,本院已对林敏东名下的位于青白江区大同镇希望路2号4栋1单元32楼3201号(合同备案号40467)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敏东、王丽娜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