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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影思与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影思,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12号原告:赵影思,女。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号三层T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104583884396C。法定代表人:洪艳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影思与被告沈阳蓝鼎天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影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审判员  戚力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