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怀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刑初42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怀平,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职高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怀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连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怀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9时15分,被告人刘怀平酒后驾驶鲁Q×××××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潭路与罗五路路口西200米路段,后刘怀平驾驶鲁Q×××××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倒车时与尹杭洲驾驶的鲁Q×××××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刘怀平静脉血送检,刘怀平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怀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酒精检验报告,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刘怀平的供述,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刘怀平适用缓刑,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怀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杜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