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沟圈支行与陈某1、陈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沟圈支行,陈某1,陈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802民初3488号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沟圈支行。负责人:王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沟圈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陈某1、陈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1、陈某2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陈某1以建房为由,向原告提出申请借款10000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1份,由被告陈某2提供连带担保。原告即向被告陈某1给付人民币10000元,被告陈某1出具了借款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84%,并约定未按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加收50%的罚息。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诿至今分文未付。二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催收通知上签名确认。现依法起诉要求判决:1、由被告陈某1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借款至2017年9月5日期间的利息4185.62元,合计本息14185.6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到清偿之日;2、由被告陈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1、陈某2未到庭答辩、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1、陈某2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陈某1提供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陈某1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清结借款本息。但被告陈某1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担保人的被告陈某2,在被告陈某1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应依法对该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1承担清偿借款本息和要求被告陈某2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沟圈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4185.62元,共计14185.6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到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某2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陈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曹金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