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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阳、潘正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阳,潘正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XX阳,女,1987年2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潘正点,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潘正万,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阳与被执行人潘正点、潘正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807.84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潘正点、潘正万在银行存款较少,不宜扣划,两人也无车辆、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潘正点家中只有年迈的母亲居住在木瓦房结构的房子,其本人现已离家外出治疗,家中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其至今未结婚成家,在村里是扶贫户。被执行人潘正万也是村里的扶贫户,由于其本人精神问题,现都流浪在外没有回家,家中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