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立祥与汪克和、汪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祥,汪克和,汪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6875号原告:张立祥,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汪克和,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汪克军,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张立祥诉被告汪克和、汪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立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依法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潘海英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