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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立祥与汪克和、汪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祥,汪克和,汪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6875号原告:张立祥,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汪克和,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汪克军,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张立祥诉被告汪克和、汪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立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依法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潘海英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