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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门市鸿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门市鸿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段功武,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116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门市鸿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门市工业园沉湖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段功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功武,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徐明,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鸿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段功武、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门市鸿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段功武、徐明未履行(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明的存款5452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