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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永江与何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江,何宝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929号原告:梁永江,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何宝宝,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梁永江诉被告何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梁永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梁永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