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永江与何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江,何宝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929号原告:梁永江,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何宝宝,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梁永江诉被告何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梁永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梁永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