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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江小额贷款与被执行人赵守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灵丘县林业局东5号。被执行人:赵守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本院在执行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守德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守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晋0224民特1号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被执行人赵守德所有的分别位于灵丘县新华街南侧(印刷厂院内)房产证号为03001859的担保房及位于灵丘县新建北路东侧房产证号为03003036的担保房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守德所有的位于灵丘县新华街南侧(印刷厂院内)房产证号为03001859的担保房及位于灵丘县新建北路东侧房产证号为03003036的担保房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爱民审 判 员  刘建川人民陪审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