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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与吴龙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商银行株洲董家塅支行,吴龙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株洲董家塅支行,住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曾新勇,行长。被执行人吴龙梓,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