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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默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27号罪犯陈默,男,1963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陈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039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6月4日、2011年8月24日、2013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建议对罪犯陈默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提请假释检察意见,同意娄底监狱对罪犯陈默的提请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默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默共获得7个表扬。湖南省娄底监狱教育改造科认为,罪犯陈默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认为罪犯陈默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提请对服刑人员陈默假释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报告、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2017)长天司调评字088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默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