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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晶诉袁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晶,袁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晶,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杰生,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上诉人徐晶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徐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标的涉嫌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是错误的。徐晶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通过XX财富平台支付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并未按约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并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标的涉嫌刑事案件,不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裁定驳回徐晶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审案卷材料表明,经原审法院查实,XX财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