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与许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许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4774号原告: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四新村安置区10号楼2-6坎。负责人:何迪。被告:许光辉,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与被告许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莆田市亮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