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05日出生,住礼泉县叱干镇王桥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礼泉县叱干镇王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李文忠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