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喻扬,朱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42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南华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5015187234L。负责人:刘云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88幢第8层816号。法定代表人:沈立胜。被申请执行人:喻扬,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申请执行人:朱加斌,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7日以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喻扬、朱加斌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马亚伟审判员 刘桂仙审判员 乐应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