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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733号被告人纪某1 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73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1,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次年1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1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纪某1分别与尹某、王某、纪某2、赵某1、刘某(均已判决),高某、赵某2、张某(另案处理)等在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街道等地盗窃工厂电缆线、道路路灯电缆线等物品共计17起,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65645元。2015年6月在黑龙江省某区盗窃农用车及车斗各一辆,价值人民币628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2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纪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大连某配件厂院内盗窃铝合金门窗10个,电缆线50米,彩电一台。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454元。2.2006年3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纪某2、赵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木业院内盗窃电缆线3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60元。3.2006年3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匡某、赵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储运库内盗窃电脑三台、电视机一台、电缆线1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230元。4.2006年3月末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草业盗窃电缆线28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376元。5.2006年4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高某、杨某(化名周某,另案处理)驾车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盗窃电缆线5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50元。6.2006年4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王某、杨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缆线1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4元。7.2006年4月某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杨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缆线100米及配电柜连接铜板5块。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595元。8.2006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赵某1、杨某、赵某2、高某、小老五(音)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大某水泥厂南山石矿盗窃粗细电缆线共300米,并将所盗电缆线出售给李某1(已判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5280元。9.2006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纪某2、杨某、赵某2、高某、小老五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盗窃公路两边路灯电线1066米,并将盗窃电缆线出售给李某2(已判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514元。10.2006年5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杨某、赵某2、高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缆线7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884元。11.200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张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盗窃路边路灯线48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144元。12.2006年6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纪某2、赵某2、高某、小老五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院内盗窃电缆线6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80元。13.2006年10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赵某1、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盗窃被害人孙某1停在塑料大棚院中的金城1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14.2006年10月末某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仓库院内盗窃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电脑二台、电焊机二台和电缆线3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426元。15.2006年11月中旬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把通往“某寺”道路的路灯电线盗走3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16.2006年12月初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张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大连某电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两种规格电缆线共5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3400元17.2006年12月初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张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脑显示器二台、电缆线1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88元。18.2015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纪某1到黑龙江省某区某农场某分场某队号外西地田间路附近,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在此处的约翰迪尔5-804农用车及车斗盗走。纪某1驾驶被盗车辆行驶至某市某镇某粮库西南侧田间路附近时,因害怕被发现而弃车逃跑。现被盗农用车及车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农用车及车斗价值人民币62888元。综上,被告人纪某1共计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28533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纪某1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纪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没有参与盗窃路灯电线以及澳华公司的电缆线。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纪某1分别与尹某、王某、纪某2、赵某1、刘某(均已判决),高某、赵某2、张某(另案处理)等在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街道等地盗窃工厂电缆线、道路路灯电缆线等物品共计17起,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65645元。2015年6月在黑龙江省某区盗窃农用车及车斗各一辆,价值人民币628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2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纪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大连某配件厂院内盗窃铝合金门窗10个,电缆线50米,彩电一台。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454元。2.2006年3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纪某2、赵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木业院内盗窃电缆线3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60元。3.2006年3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匡某、赵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储运库内盗窃电脑三台、电视机一台、电缆线1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230元。4.2006年3月末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草业盗窃电缆线28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376元。5.2006年4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高某、杨某(化名周某,另案处理)驾车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盗窃电缆线5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50元。6.2006年4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王某、杨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缆线1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4元。7.2006年4月某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杨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缆线100米及配电柜连接铜板5块。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595元。8.2006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赵某1、杨某、赵某2、高某、小老五(音)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大连某水泥厂某石矿盗窃粗细电缆线共300米,并将所盗电缆线出售给李某1(已判决、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5280元。9.2006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纪某2、杨某、赵某2、高某、小老五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盗窃公路两边路灯电线1066米,并将盗窃电缆线出售给李某2(已判决、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514元。10.2006年5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杨某、赵某2、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缆线7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884元。11.200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张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盗窃路边路灯线48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144元。12.2006年6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纪某2、赵某2、高某、小老五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院内盗窃电缆线6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80元。13.2006年10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赵某1、刘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盗窃被害人孙某1停在塑料大棚院中的金城1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14.2006年10月末某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仓库院内盗窃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电脑二台、电焊机二台和电缆线3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426元。15.2006年11月中旬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把通往“某寺”道路的路灯电线盗走3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16.2006年12月初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张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大连某电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两种规格电缆线共5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3400元17.2006年12月初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1与尹某、王某、高某、赵某2、张某到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草业,盗窃电脑显示器二台、电缆线1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88元。18.2015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纪某1到黑龙江省某区某农场某分场某队号外西地田间路附近,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在此处的约翰迪尔5-804农用车及车斗盗走。纪某1驾驶被盗车辆行驶至某市某镇某粮库西南侧田间路附近时,因害怕被发现而弃车逃跑。现被盗农用车及车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农用车及车斗价值人民币62888元。综上,被告人纪某1共计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28533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告人纪某1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孙某2、被害单位代表人等人的陈述,证人岳某、吴某、庄某、尹某、王某、赵某1、刘某、纪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对部分事实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解称没有参与盗窃路灯电线以及澳华公司电缆线的辩解,现有同案犯纪某2、尹某等人的供述指认被告人纪某1参与上述盗窃犯罪,且已有生效判决对此予以确认,故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二、案涉赃物应继续向被告人纪某1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详见后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 丽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乌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追缴返还清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追缴返还清单:向被告人纪某1追缴以下财物并返还被害人、被害单位,1、追缴价值人民币4454元的铝合金门窗10个、电缆线50米、彩电一台返还大连重工起重机配件厂。2、追缴价值人民币960元的电缆线3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环球木业有限公司。3、追缴价值人民币11230元的电脑三台、电视机一台、电缆线10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大连晨捷储运公司。4、追缴价值人民币5376元的电缆线28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华隆草业有限公司。5、追缴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电缆线50米返还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追缴价值人民币15859元的电缆线110米及配电柜连接铜板5块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贺兰福草业有限公司。7、追缴价值人民币16884元的电缆线7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熙丰草业有限公司。8、追缴价值人民币6144元的路灯线48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委会。9、追缴价值人民币28080元的电缆线6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中革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0、追缴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金城1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返还孙某1。11、追缴价值人民币7426元的电脑二台、电焊机二台和电缆线30米返还宝香木制品有限公司。12、追缴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路灯电线30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鞍子山村委会。13、追缴价值人民币103400元的路灯电线500米返还大连澳华电子有限公司。14、追缴价值人民币988元的电脑显示器二台、电缆线10米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村宝骥草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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