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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伏娥与陈德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伏娥,陈德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何伏娥,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陈德诗,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何伏娥与陈德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1023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