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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相材与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材,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227号原告:周相材,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法定代表人:陈光琼。周相材与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相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相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周相材负担。审判员  魏义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强 更多数据: